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勞動競賽的組織管理,激發參建單位和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、主動性和創造性,促進工程建設安全、優質、高效推進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相關規定,結合項目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范圍內各類施工勞動競賽的組織、實施、考核、獎懲等管理工作。
第三條 施工勞動競賽以“安全第一、質量為本、進度可控、文明施工、技術創新、團隊協作”為總體目標,堅持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”和“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”的原則。
第二章 競賽組織機構
第四條 成立施工勞動競賽組織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競賽組委會”),作為競賽的最高領導機構。競賽組委會主任由項目經理擔任,副主任由項目書記、總工程師、生產副經理擔任,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、各施工隊負責人組成。
第五條 競賽組委會下設辦公室,辦公室設在項目綜合部(或工會),負責競賽的日常組織、協調、宣傳、數據收集和匯報工作。辦公室主任由綜合部負責人兼任。
第六條 競賽組委會下設安全質量考評組、進度效益考評組、文明施工考評組、技術創新考評組等專項考評小組,分別由對應職能部門牽頭,負責相關指標的檢查、考核和評分。
第七條 各參建施工隊(班組)應成立相應的競賽實施小組,由施工隊長(班組長)任組長,負責本單位競賽活動的具體落實和自查自評。
第三章 競賽內容與形式
第八條 競賽內容主要包括:
(一)安全生產:落實安全責任制,杜絕違章作業,消除安全隱患,實現“零事故”目標;
(二)工程質量:嚴格按圖施工,執行技術標準,工序質量優良,減少質量通?。?/p>
(三)施工進度:科學組織施工,完成或超額完成月度、季度、年度進度計劃
(四)文明施工:現場布置規范,材料堆放整齊,標識標牌齊全,環保措施到位;
(五)技術創新:推廣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、新設備,開展小改小革、合理化建議活動;
(六)團隊協作:服從指揮,配合默契,積極參加集體活動,維護和諧穩定。
第九條 競賽形式分為階段性競賽和專題性競賽:
(一)階段性競賽:按月度、季度、年度進行綜合評比,評選“優勝單位”“優勝班組”;
(二)專題性競賽:圍繞某一重點或難點工作(如“安全生產月”“大干100天”“技術攻關”)開展短期專項競賽。
第四章 競賽實施程序
第十條 競賽啟動階段:競賽組委會制定競賽方案,明確目標、內容、時間、評比標準和獎勵辦法,召開動員大會,公布競賽方案。
第十一條 過程實施階段:
(一)各參賽單位按照競賽方案組織施工,定期開展自查自評;
(二)各考評小組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檢查,按評分標準打分,形成檢查記錄;
(三)競賽辦公室匯總檢查結果,通報競賽動態,宣傳先進典型,督促問題整改。
第十二條 考核評比階段:
(一)月度評比:各考評小組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評分報競賽辦公室,辦公室匯總后按綜合得分排名,評選月度優勝單位;
(二)季度評比:根據月度得分平均值和季度綜合檢查情況,評選季度優勝單位;
(三)年度評比:根據季度得分平均值和年度綜合表現,評選年度優勝單位、優秀班組和先進個人。
第十三條 表彰階段:競賽組委會召開表彰大會,公布獲獎名單,頒發獎牌、證書和獎金,同時競賽經驗,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。
第五章 考核評分標準
第十四條 競賽考核采用百分制,各分項權重為:安全生產25分,工程質量25分,施工進度20分,文明施工15分,技術創新10分,團隊協作5分。
第十五條 各考評小組應根據項目實際制定詳細的評分細則,對每一項指標明確扣分、加分情形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實行一票否決:
(一)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;
(二)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;
(三)發生群體性事件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;
(四)因施工擾動引發重大環境問題或群體投訴的。
第十六條 考核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,做到數據準確、依據充分。各考評小組應當將扣分、加分事項及時向被考核單位反饋,允許被考核單位申訴,由競賽辦公室組織復核。
第六章 獎懲辦法
第十七條 對月度優勝單位頒發流動紅旗,給予一定物質獎勵;對季度優勝單位頒發獎牌,并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獎金;對年度優勝單位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,并給予不少于20000元的獎金。獲獎情況納入施工隊年度信用評價和業績考核。
第十八條 對年度表現特別突出的班組和個人,推薦參加上級單位更高層次的勞動競賽評選,并在項目內部給予通報表揚。
第十九條 對競賽組織不力、排名連續末位的參賽單位,給予通報批評,責令限期整改;情節嚴重或因責任原因導致一票否決情形的,按照項目相關管理制度及合同約定給予經濟處罰,直至建議清退出場。
第七章 競賽保障措施
第二十條 經費保障:競賽活動經費列入項目預算,including 獎金、獎牌制作、宣傳費用等,由財務部設專項科目管理,確保專款專用。
第二十一條 宣傳保障:綜合利用宣傳欄、橫幅、工作群、項目簡報等載體,及時發布競賽信息,宣傳先進事跡,營造“比、學、趕、幫、超”的良好氛圍。
第二十二條 監督保障:競賽組委會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郵箱,接受全體參建人員的監督,對弄虛作假、違規操作等行為嚴肅處理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項目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二十五條 各參建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,報競賽組委會辦公室備案。